TW0111-INVENTION-DIVISION-FILING 發明分割案送件

A 案碼:TW

B 待辦事項名稱:TW0111-INVENTION-DIVISION-FILING

B.1 待辦事項說明:受委託完成之發明分割案完稿,提出申請,並依個案準備國內外生物材料寄存證明、及其他相關程序,至智慧財產局受理後取得申請案號始完成。相關程序未備齊資料者,依官方函文辦理或主動辦理補正程序。另,依客戶指示或同意後,辦理請求實審、早期公開等申請。

C 相關待辦事項:

C.1 相同案號的待辦事項名稱:TW0119-INVENTION-FILING-COMPLETION 發明案補正TW0120-INVENTION-SUBSTANTIAL-EXAM-REQUEST實體審查申請TW0121-INVENTION-DELAY-SUBSTANTIAL-EXAM-REQUEST 申請延緩實體審查TW0122-INVENTION-EARLY-PUBLICATION-REQUEST 申請早期公開TW0123-INVENTION-PRIORITIZED-EXAM-REQUEST 申請優先審查TW0124-INVENTION-ACCELERATED-EXAM-REQUEST 申請加速審查TW0125-INVENTION-PPH-REQUEST 審查高速公路申請TW0126-INVENTION-SUPA-REQUEST SUPA審查申請TW0130-INVENTION-OFFICIAL-NOTICE 發明案官方函
C.2 不同案號的待辦事項名稱:TW0110-INVENTION-FILING 發明案送件TW0130-INVENTION-OFFICIAL-NOTICE 發明案官方函TW0140-INVENTION-EXAMINATION-OPINION 發明案初審審查意見通知函TW0160-INVENTION-NOTICE-OF-ALLOWANCE 發明案初審核准審定書TW0161-INVENTION-REEXAM-NOTICE-OF-ALLOWANCE 發明案再審查核准審定書、及其他國家相關案件的分割案或續案申請。

D 輸入與產出文件清單:

D.1 必要輸入文件清單:專利說明書與圖式。
D.2 必要產生之官方文件清單:發明專利分割申請書、專利說明書與圖式。
D.3 必要產生之呈送客戶文件清單:送件報告、規費收據。
D.4 其他文件清單:委任書、優先權證明文件、優先權轉讓證明、國內外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文件、影響國家安全之證明文件、申請權轉讓證明 、規費繳交證明。
D.5 模板文件清單:發明專利分割申請書、呈送客戶之送件報告。

E 說明:

E.1 待辦事項起始日期與期限:
E.1.1 絕對期限: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2019-11-1 實行)
E.1.2 一般期限:根據客戶要求。
E.2 必要輸入資料:
E.2.1原申請案案號。
E.2.2是否檢附委任書?
E.2.3 是否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並檢送相關公開證明文件。
E.2.4 是否申請不援用原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
E.2.5 是否援用原申請案之生物材料主張並檢送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文件。
E.2.6 是否檢附影響國家安全之證明文件?
E.2.7 是否請求實體審查?是否已經超過必須提實體審查的期限?
E.2.8 是否請求提早公開?
E.2.9 是否請求優先審查?
E.2.10 是否檢附規費繳交證明?
E.3 與相關待辦事項的關係:
E.3.1完成撰稿後,即可進行本程序。
E.3.2 原申請案收到TW0140-INVENTION-EXAMINATION-OPINION 發明案初審審查意見通知函的分案要求時,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可進行本程序並進行TW0111-INVENTION-DIVISION-FILING 發明分割案送件。(2019-11-1 實行)
E.3.3 原申請案之TW0160-INVENTION-NOTICE-OF-ALLOWANCE 發明案初審核准審定書、或TW0161-INVENTION-REEXAM-NOTICE-OF-ALLOWANCE 發明案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後三個月內,可進行本程序。(2019-11-1 實行)
E.3.4 在送件之後,將會收到TW0130-INVENTION-OFFICIAL-NOTICE 發明案官方函,如有文件缺漏、或是需要進行補正,須依智慧財產局來函所指定時間內,完成TW0119-INVENTION-FILING-COMPLETION 發明案補正。
E.3.5 若未檢附委任書者,需進行TW0119-INVENTION-FILING-COMPLETION 發明案補正,補正期限依智慧財產局函指定期間。
E.3.6 若未檢附原申請案之優惠期證明文件,需進行TW0119-INVENTION-FILING-COMPLETION 發明案補正,補正期限依智慧財產局函指定期間。
E.3.7 若未檢附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文件者,需進行TW0119-INVENTION-FILING-COMPLETION 發明案補正,補正期限為申請日後4個月內或最早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
E.3.8 若未檢附影響國家安全之證明文件者,建議可進行TW0119-INVENTION-FILING-COMPLETION 發明案補正。
E.3.9 若本申請書未申請實審者,可以在原申請案申請日的3年內進行TW0120-INVENTION-SUBSTANTIAL-EXAM-REQUEST 實體審查申請。或者是在本申請書內申請實審者,可進行TW0121-INVENTION-DELAY-SUBSTANTIAL-EXAM-REQUEST 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並指定實體審查申請日。如果本申請案申請日已經超過原申請案申請日的3年,則需要在申請日的30日內進行TW0120-INVENTION-SUBSTANTIAL-EXAM-REQUEST 實體審查申請。
E.3.10 可以在取得申請案號後,另外進行TW0122-INVENTION-EARLY-PUBLICATION-REQUEST 申請早期公開。
E.3.11 在送件取得申請案號之後,可進行 TW0123-INVENTION-PRIORITIZED-EXAM-REQUEST 申請優先審查、或TW0124-INVENTION-ACCELERATED-EXAM-REQUEST 申請加速審查、或TW0125-INVENTION-PPH-REQUEST 審查高速公路申請、或TW0126-INVENTION-SUPA-REQUEST SUPA審查申請。
E.3.12 執行本程序後,則原發明申請案不可進行TW0121-INVENTION-DELAY-SUBSTANTIAL-EXAM-REQUEST 申請延緩實體審查。
E.3.13 當遇到爭議時,可考慮進行TW0102-INVENTION-DIVISION-DRAFTING 發明分割案撰稿與本程序,以改變申請專利範圍因應爭議需求。
E.3.14 執行本程序後,可進行其他國家相關案件的分割案申請或續案申請。
E.4 檢查事項:
E.4.1 若申請書檢附名稱與摘要的英文翻譯,是否打勾,並減免規費?
E.4.2 若申請實審者,是否打勾?
E.4.3 申請書的規費是否計算正確?
E.4.4 若檢附委任書影本,是否有與正本相符之證明章?
E.4.5 分割案之申請人應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同一,如不同一者,原申請案應辦理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或取得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簽署之申請權讓與證明文件。
E.4.6 發明專利於再審查階段申請分割,分割後之申請案,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所以是直接進行再審查程序 。
E.5 其他說明事項:
E.5.1 檢查原申請案是否有相關案件,以便歸類為一個IDS申報群組。

F 最後修改日期與版本:

2019-11-1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間由12年延長為15年;鬆綁發明及新型專利核准審定之分割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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