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M0535-INVALIDATION-RESPONSE-FILING 商標評定意見答覆送件

A 案碼:TW

B 待辦事項名稱:TWM0535-INVALIDATION-RESPONSE-FILING

B.1 待辦事項說明:對於商標權人所提出之答辯書,認有陳述意見之必要者,可提請本程序。

C 相關待辦事項:

C.1 相同案號的待辦事項名稱:TWM0534-INVALIDATION-RESPONSE-DRAFTING 商標評定意見答覆撰稿
C.2 不同案號的待辦事項名稱:無。

D 輸入與產出文件清單:

D.1 必要輸入文件清單:意見陳述書。
D.2 必要產生之官方文件清單:意見陳述書、附屬文件或證據資料。
D.3 必要產生之呈送客戶文件清單:送件報告。
D.4 其他文件清單:無。
D.5 模板文件清單:無

E 說明:

E.1 待辦事項起始日期與期限:
E.1.1 絕對期限:核駁先行通知書針對申請人在台有住所者為一個月,敘述理由者,得延長一個月;無住所者為兩個月,敘述理由者,得延長兩個月。
E.1.2 一般期限:無。
E.2 必要輸入資料:
E.3 與相關待辦事項的關係:
E.3.1 待TWM0534-INVALIDATION-RESPONSE-DRAFTING 商標評定意見答覆撰稿完成,將意見陳述書提交至官方。
E.4 檢查事項:
E.4.1 對於商標權人所提出之答辯書,認有陳述意見之必要者,申請人應遵期提出意見陳述書。並應檢附意見陳述書正、副本各1份,如有附屬文件或證據資料,正、副本亦應檢附(即1式2份),寄送本局憑辦。
E.4.2 意見陳述書之書表格式,應使用A4紙張以中文橫書方式,載明該商標爭議案件之收文文號、系爭商標名稱及註冊號數、申請人、代理 人、聯絡電話、地址及陳述之事實理由等相關事項。
E.5 其他說明事項:無。

F 最後修改日期與版本: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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