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M0419-OPPOSITION-COMPLETION 商標案異議補正

A 案碼:TW

B 待辦事項名稱:TWM0419-OPPOSITION-COMPLETION

B.1 待辦事項說明:針對接獲智財局會所發出通知書指出於形式審查程序中申請文件存在之缺陷,據以提出相應文件或意見陳述,辦理補正。

C 相關待辦事項:

C.1 相同案號的待辦事項名稱:TWM0420-OPPOSITION-NOTICE 商標異議案通知函
C.2 不同案號的待辦事項名稱:無。

D 輸入與產出文件清單:

D.1 必要輸入文件清單:官方函。
D.2 必要產生之官方文件清單:無。
D.3 必要產生之呈送客戶文件清單:送件報告。
D.4 其他文件清單:無。
D.5 模板文件清單:無。

E 說明:

E.1 待辦事項起始日期與期限:
E.1.1 絕對期限:當事人如在國內有住居所或營業所者,以 書函送達之次日起 1 個月;如在國內無住居所或營業所者,以函文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作 為補正期限。
E.1.2 一般期限: 無。
E.2 必要輸入資料:
E.3 與相關待辦事項的關係:
E.3.1 請求人提起異議請求,形式審查時發現申請文件存在缺陷,將收到TWM0420-OPPOSITION-NOTICE 商標異議案通知函,通知並指定期限進行本補正。
E.3.2 請求人提起異議請求,如未載明異議聲明、異議理由、未檢附證據或未載明異議依據條次者,將通知異議人於異議之次日起 1 個月內進行本補正程序。
E.4 檢查事項:無。
E.5 其他說明事項:
E.5.1 申請人於提起商標爭議案之前,已有充分時間準備所要主張之事 實理由及相關事證,故若經限期通知補正後,申請人應在 期限內補正,不得申請延期;,經檢視其申請延長之理由確屬 正當時,得准予延長 1 個月。

F 最後修改日期與版本: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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