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M0400-OPPOSITION-DRAFTING 商標案異議撰稿

A 案碼:TW

B 待辦事項名稱:TWM0400-OPPOSITION-DRAFTING

B.1 待辦事項說明:接受客戶(任何人)委託分析該商標不具識別性之理由,準備相關證據並撰寫異議理由,至客戶同意稿件內容後,接續相關程序。

C 相關待辦事項:

C.1 相同案號的待辦事項名稱:TWM0410-OPPOSITION-FILING 商標案異議送件
C.2 不同案號的待辦事項名稱:大陸案的異議程序、美國案的異議程序。

D 輸入與產出文件清單:

D.1 必要輸入文件清單:據爭商標/標章註冊號數及名稱、事實及理由、本次證據內容。
D.2 必要產生之官方文件清單:無。
D.3 必要產生之呈送客戶文件清單:商標異議申請書。
D.4 其他文件清單:他國商標局審查資料、過往爭議案件。
D.5 模板文件清單:商標異議申請書。

E 說明:

E.1 待辦事項起始日期與期限:
E.1.1 絕對期限: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
E.1.2 一般期限:客戶要求的期限。
E.2 必要輸入資料:
E.2.1 針對的申請案號。
E.3 與相關待辦事項的關係:
E.3.1 完成本程序後,所產生之文件可進行TWM0410-OPPOSITION-FILING 商標案異議送件
E.3.2 所產生之文件,可供大陸案的異議程序、美國案的異議程序。
E.4 檢查事項:無。
E.5 其他說明事項:
E.5.1 商標廢止與異議、評定 (大陸稱爭議)之區別在於:異議或評定(爭議)之對象,為違法註冊的商標;廢止的對象則為合法註冊的商標,但違法事由於註冊後發生者。另異議或評定成立,商標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廢止成立,商標註冊之效力則向後失其效力。
E.5.2 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或商業機密,應主動告知本局或自行遮蓋重要資訊,以維護自身權益。

F 最後修改日期與版本: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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