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案碼:TW
B 待辦事項名稱:TW0316-DESIGN-CONVERTED-FROM-DERIVATIVE-DESIGN
B.1 待辦事項說明:接受客戶委託已申請衍生設計案修改為設計案說明書與圖式,至提出申請後完成。
C 相關待辦事項:
C.1 相同案號的待辦事項名稱:TW0300-DESIGN-DRAFTING 設計案撰稿、TW0303-DESIGN-DERIVATIVE-DRAFTING 衍生設計案撰稿、TW0319-DESIGN-FILING-COMPLETION 設計案補正、TW0321-DESIGN-DELAY-SUBSTANTIAL-EXAM-REQUEST 申請延緩實體審查。
C.2 不同案號的待辦事項名稱:TW0312-DESIGN-DERIVATIVE-FILING 衍生設計案送件、TW0321-DESIGN-DELAY-SUBSTANTIAL-EXAM-REQUEST 申請延緩實體審查、TW0350-DESIGN-NOTICE-OF-DISAPPROVAL 設計案初審核駁審定書、TW0351-DESIGN-REEXAM-NOTICE-OF-DISAPPROVAL 設計案再審查核駁審定書、TW0353-DESIGN-REEXAM-REQUEST 設計案再審查申請、TW0360-DESIGN-NOTICE-OF-ALLOWANCE 設計案初審核准審定書、TW0361-DESIGN-REEXAM-NOTICE-OF-ALLOWANCE 設計案再審查核准審定書。
D 輸入與產出文件清單:
D.1 必要輸入文件清單:原設計案的送件版本。
D.2 必要產生之官方文件清單:
設計專利改請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書、衍生設計說明書與圖式。
D.3 必要產生之呈送客戶文件清單:衍生設計說明書與圖式。
D.4 其他文件清單:專利揭露書、訪談紀錄、優先權文件內容。
D.5 模板文件清單:智慧財產局的設計專利改請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書、智慧財產局的衍生設計說明書。
E 說明:
E.1 待辦事項起始日期與期限:
E.1.1 絕對期限:原申請設計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前;或原申請設計案核駁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起。
E.1.2 一般期限:客戶要求的期限。
E.2 必要輸入資料:
E.2.1 原申請案案號。
E.2.2 原申請案之申請日;改請後之申請案,沿用原申請案的申請日。
E.2.3是否進行專利名稱與摘要的英文翻譯。
E.2.4 負責的撰稿工程師與/或繪圖工程師。
E.2.5 是否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並檢送相關公開證明文件
E.2.6 是否申請不援用原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
E.3 與相關待辦事項的關係:
E.3.1 完成TW0300-DESIGN-DRAFTING 設計案撰稿、或TW0303-DESIGN-DERIVATIVE-DRAFTING 衍生設計案撰稿後, 進行送件。
E.3.2 自取得原設計申請案之申請案號起,至TW0360-DESIGN-NOTICE-OF-ALLOWANCE 設計案初審核准審定書、或TW0350-DESIGN-NOTICE-OF-DISAPPROVAL 設計案初審核駁審定書送達前,可進行本程序。
E.3.3自取得原設計申請案之申請案號起,至TW0350-DESIGN-NOTICE-OF-DISAPPROVAL 設計案初審核駁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可進行本程序;若原申請按計畫進行在審查,僅得就申請原衍生設計案再審查或改請設計案擇一為之。
E.3.4 自原設計案提出TW0353-DESIGN-REEXAM-REQUEST 設計案再審查申請後,至TW0361-DESIGN-REEXAM-NOTICE-OF-ALLOWANCE 設計案再審查核准審定書、或TW0351-DESIGN-REEXAM-NOTICE-OF-DISAPPROVAL 設計案再審查核駁審定書送達前,可進行本程序。
E.3.5 原發明案之 TW0351-DESIGN-REEXAM-NOTICE-OF-DISAPPROVAL 設計案再審查核駁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可進行本程序;若申請改請設計案並提起訴願者,申請人表示續行訴願者,所提改請申請將不予受理。
E.3.6 在送件之後,將會收到TW0321-DESIGN-DELAY-SUBSTANTIAL-EXAM-REQUEST 申請延緩實體審查,如有文件缺漏、或是需要進行補正,須依智慧財產局來函所指定時間內,完成TW0319-DESIGN-FILING-COMPLETION 設計案補正。
E.4 檢查事項:
E.4.1 若原申請案為另一在前設計案改請為衍生設計,且在前設計案已經實體審查時,則不能再改請為設計案。
E.4.2 若從原申請案分割出子案並且同時改請設計案,則在原申請案號欄位註明「本分割改請案係自第X號申請案分割同時改請」或「本分割改請案係自第X號設計申請案分割同時改請為第Y號設計申請案之衍生設計」。但前者仍需繳納分割申請規費與改請申請費,後者則只需繳納一筆規費。
E.4.3 改請案之申請人應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為同一人,如不同一者,應辦理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
E.5 其他說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