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0125-INVENTION-PPH-REQUEST 審查高速公路申請

A 案碼:TW

B 待辦事項名稱:TW0125-INVENTION-PPH-REQUEST

B.1 待辦事項說明:已受理申請之發明案,提出PPH審查申請,至智慧財產局受理始完成。

C 相關待辦事項:

C.1 相同案號的待辦事項名稱:TW0120-INVENTION-SUBSTANTIAL-EXAM-REQUEST實體審查申請TW0124-INVENTION-ACCELERATED-EXAM-REQUEST 申請加速審查TW0130-INVENTION-OFFICIAL-NOTICE 發明案官方函TW0147-INVENTION-TRANSLATION-CORRECTION 發明案誤譯訂正TW0148-INVENTION-PPH-AMENDMENT PPH修正申請
C.2 不同案號的待辦事項名稱:對應申請案的美、西、日、韓、波蘭之審查意見或核准通知。

D 輸入與產出文件清單:

D.1 必要輸入文件清單:美、西、日、韓、或波蘭申請案之審查意見或核准通知。
D.2 必要產生之官方文件清單:PPH審查申請書、外國專利局的審查意見書影本(可勾選由電子系統獲得)、申請案與對應申請案之專利申請範圍中譯本的差異說明對應表、具可專利之理由。
D.3 必要產生之呈送客戶文件清單:送件報告。
D.4 其他文件清單:非英文審查意見書的中譯本或英譯本、檢索報告中的非專利文獻影本。
D.5 模板文件清單:智慧財產局的PPH審查申請書、送件報告、專利申請範圍的差異說明對應表。

E 說明:

E.1 待辦事項起始日期與期限:
E.1.1 絕對期限:已經收到官方通知函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且該案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
E.1.2 一般期限:參見絕對期限。
E.2 必要輸入資料:
E.2.1 美、西、日、韓、波蘭案的申請案號、申請日。
E.2.2 美、西、日、韓、波蘭案主張的優先權案資料。
E.3 與相關待辦事項的關係:
E.3.1 當收到美、西、日、韓國、波蘭專利局關於至少一個權利項的專利核准審查意見起,可以提出本程序申請。
E.3.2 若本發明案尚未申請實審,需先進行TW0120-INVENTION-SUBSTANTIAL-EXAM-REQUEST實體審查申請,待收到TW0130-INVENTION-OFFICIAL-NOTICE 發明案官方函通知進入實審之後,才能進行本程序。
E.3.3 若需要修正,可一併進行TW0148-INVENTION-PPH-AMENDMENT PPH修正申請。
E.3.4 若需要誤譯訂正,可一併進行TW0147-INVENTION-TRANSLATION-CORRECTION 發明案誤譯訂正。
E.3.5進行TW0124-INVENTION-ACCELERATED-EXAM-REQUEST 申請加速審查之後,還可以再進行本程序。
E.4 檢查事項:
E.4.1 確認是否申請實質審查。
E.4.2 檢查美、西、日、韓、波蘭案是否有任何一項被核准。
E.4.3 檢查美、西、日、韓、波蘭案是否為本申請案的優先權案。
E.4.4 確認美國申請案的申請日必須早於本申請案。
E.4.5 確認美、西、日、韓、波蘭的PCT申請案是否為本申請案的優先權案,且該PCT案是否未主張優先權。
E.4.6 確認與西、日、韓、波蘭案是否主張相同的優先權案?
E.5 其他說明事項:
E.5.1 原則上,僅得就一種加速審查措施(PPH或AEP)提出申請,以便行政系統管理。由於PPH之審查進度會較AEP更為快速,因此若申請人同時提出PPH與AEP申請,除非申請人有其他意思表示,TIPO將僅處理PPH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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