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0930-APPLICATION-INTERVIEW 審查員會晤

A 案碼:CN

B 待辦事項名稱:CN0930-APLLICATION-INTERVIEW

B.1 待辦事項說明:於專利審查期間,因審查員要求或有需要與審查員面詢,進行會晤 。

C 相關待辦事項:

C.1 相同案號的待辦事項名稱:CN0130-INVENTION-OFFICIAL-NOTICE 發明案官方函CN0145-INVENTION-RESPONSE-FILING 發明案答辯申請CN0932-INVENTION-EXAMINER-INITIAZED-INTERVIEW 審查員電詢
C.2 不同案號的待辦事項名稱:無。

D 輸入與產出文件清單:

D.1 必要輸入文件清單:無。
D.2 必要產生之官方文件清單:無。
D.3 必要產生之呈送客戶文件清單:面詢會議紀錄。
D.4 其他文件清單:無。
D.5 模板文件清單:無。

E 說明:

E.1 待辦事項起始日期與期限:
E.1.1 絕對期限:自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起至審查階段結束前。
E.1.2 一般期限:無。
E.2 必要輸入資料:無。
E.3 與相關待辦事項的關係:
E.3.1 審查員發出會晤要求經客戶同意後,或於CN0145-INVENTION-RESPONSE-FILING 發明案答辯申請同時或之後要求會晤經審查員同意,進入此程序。
E.3.2 會晤時間應事先約定,可採CN0130-INVENTION-OFFICIAL-NOTICE 發明案官方函或通過電話CN0932-INVENTION-EXAMINER-INITIAZED-INTERVIEW 審查員電詢約定,應寫明經審查員確認的會晤內容、時間和地點。
E.4 檢查事項:
E.4.1 無故不參加會晤者,審查員可不再安排會晤,續行書面審理。
E.4.2 已委託代理人進行申請者,會晤必須有代理人參加。申請人為單位者,單位指定參加的人員應當出示身分證件和單位出具的介紹信。
E.4.3 參加會晤的人數,一般不得超過兩位。
E.4.4 會晤後,需要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意見陳述者,應於原定答覆期限或視情況延長1個月,或於會晤紀錄中另行指定期限。逾期未答覆者,該申請案將被視為撤回。
E.5 其他說明事項:無。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the content of this page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3.0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