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案碼:CN
B 待辦事項名稱:CN0219-UTILITY-MODEL-FILING-COMPLETION
B.1 待辦事項說明:已受理申請之實用新型案,因優先權主張等相關程序尚未完成或其他原因,導致申請文件存在缺陷,依個案備齊文件提出補正申請或陳述意見,至官方受理始完成。
C 相關待辦事項:
C.1 相同案號的待辦事項名稱:CN0210-UTILITY-MODEL-FILING 實用新型案送件、CN0211-UTILITY-MODEL-DIVISION-FILING 實用新型分案送件、CN0230-UTILITY-MODEL-OFFICIAL-NOTICE實用新型案官方函、CN0247-UTILITY-MODEL-AMENDMENT-REQUEST實用新型案修改申請、CN0901-APPLICATION-RIGHTS-RESTORATION恢復權利請求、CN0911-APPLICATION-RIGHT-ASSIGNMENT-DOCKET 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CN0920-APPLICATION-EXTEND-DEADLINE-REQUEST 延長期限請求。
C.2 不同案號的待辦事項名稱:無。
D 輸入與產出文件清單:
D.1 必要輸入文件清單:無。
D.2 必要產生之官方文件清單:補正書。
D.3 必要產生之呈送客戶文件清單:補正書、送件報告、規費收據。
D.4 非必要文件清單: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優先權證明文件、說明書與附圖、優先權轉讓證明、申請權轉讓證明、規費繳交證明、影響國家安全之證明文件、委託書、意見陳述書。
D.5 模板文件清單:100006补正书、100049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呈送客戶之送件報告。
E 說明:
E.1 待辦事項起始日期與期限:
E.1.1 絕對期限:自申請日起2個月 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E.1.2 一般期限:官方函通知補正限期。
E.2 必要輸入資料:
E.2.1申請案號
E.3 與相關待辦事項的關係:
E.3.1 當進行CN0210-UTILITY-MODEL-FILING 實用新型案送件或CN0211-UTILITY-MODEL-DIVISION-FILING 實用新型分案送件且取得申請案號後,如需要進行主動修正,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辦理本程序。
E.3.2 當進行補正之後,將收到CN0230-UTILITY-MODEL-OFFICIAL-NOTICE實用新型案官方函以確認補正程序是否完備。
E.3.3 補正通知書指定答覆期限,因正當理由無法在指定期限內做出答覆者,可提出CN0920-APPLICATION-EXTEND-DEADLINE-REQUEST 延長期限請求。
E.3.4 若是函中指出因延誤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者,除法定期限外,得自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或不可抗拒之事由消滅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CN0901-APPLICATION-RIGHTS-RESTORATION恢復權利請求。
E.3.5 若有主張優先權而未附優先權證明文件者,補正期限為申請日起3個月內。逾期未補正者將收到CN0230-UTILITY-MODEL-OFFICIAL-NOTICE實用新型案官方函視為未提出優先權通知書
E.3.6 未檢附優先權轉讓證明者,應於申請日起3個月內進行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收到CN0230-UTILITY-MODEL-OFFICIAL-NOTICE實用新型案官方函視為未提出優先權通知書。
E.3.7 若有申請權轉讓情事,但未檢附申請權轉讓證明者,需進行CN0911-APPLICATION-RIGHT-ASSIGNMENT-DOCKET 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
E.3.8 若未檢附影響國家安全之證明文件,經官方函通知進行補正者,補正期限依官方函指定之期間。
E.3.9 若未檢附委託書者,需進行本程序,補正期限依官方函指定期間;若申請人資格依法規規定應委託代理機構辦理者,逾期未答覆或答覆後仍不符規定者,該申請將被駁回。
E.3.10 說明書或附圖存在缺陷,若缺陷可經由補正克服時將收到CN0230-UTILITY-MODEL-OFFICIAL-NOTICE實用新型案官方函,若需修改則進入CN0247-UTILITY-MODEL-AMENDMENT-REQUEST實用新型案修改申請。
E.3.11 說明書或附圖存在缺陷,且缺陷不可能經由補正克服時,將收到CN0247-UTILITY-MODEL-AMENDMENT-REQUEST實用新型案修改申請,進行相應程序。
E.4 檢查事項:
E.4.1 若有補繳規費,需呈送客戶規費收據。
E.5 其他說明事項:無。